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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廉艳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艳华,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廉艳华,女,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廉艳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廉艳华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请执行人廉艳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