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财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麻娟、乔海珍与李彩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某,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87号申请人麻某,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申请人乔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李某某,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麻某、乔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麻某、乔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陕K53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王文利所有的陕KY70**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2016年10月16日19时许李某某驾驶的陕K53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神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谐广场时,与该路段有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麻某、乔某某相撞,造成麻某、乔某某受伤。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麻某、乔某某无责任。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麻某、乔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陕K53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王文利所有的陕KY70**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