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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锡渝申请执行XX海、徐文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锡渝,XX海,徐文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何锡渝,女,生于1954年1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执行人XX海,男,生于1955年3月13日,四川省江安县人。被执行人徐文素,女,生于1956年2月23日,四川省江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何锡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海、徐文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曾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