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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志田与罗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田,罗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802号申请执行人罗志田,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罗正锋,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罗志田与罗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正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志田于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正锋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