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禹焕亮诉孟宪山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焕亮,孟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禹焕亮,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孟宪山,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告禹焕亮诉被告孟宪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禹焕亮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孟宪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禹焕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