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昭阳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艾 光珍申请执行罗华、陈书彩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光珍,罗华,陈书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昭阳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艾光珍,女,汉族,1936年1月生。被执行人罗华,男,汉族,1971年9月生。被执行人陈书彩,女,汉族,现年41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光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华、陈书彩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华、陈书彩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昭阳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比奇审判员 :周春林审判员 : 陈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尤复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