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昭阳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艾 光珍申请执行罗华、陈书彩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光珍,罗华,陈书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昭阳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艾光珍,女,汉族,1936年1月生。被执行人罗华,男,汉族,1971年9月生。被执行人陈书彩,女,汉族,现年41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光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华、陈书彩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华、陈书彩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昭阳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比奇审判员 :周春林审判员 : 陈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尤复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