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韩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1。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18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韩某1交通肇事一案,由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7日以顺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高某及诉讼代理人崔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1、刘某1及诉讼代理人于素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及诉讼代理人李旭辉、李红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及诉讼代理人石贵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及诉讼代理人史永辉、被告人韩某1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葛某、刘某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士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为防止刑事诉讼过分迟延,先行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载赵某,沿永禄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排骨煲饭店门前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3逆向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又与行人王某3、张某2、万某2、王某2、王某4、史某及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3、张某2、万某2、王某2、王某4、史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2、万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第七医院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韩某1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顺平县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张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万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韩某1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韩某1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载赵某,沿永禄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排骨煲饭店门前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3逆向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又与行人王某3、张某2、万某2、王某2、王某4、史某及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3、张某2、万某2、王某2、王某4、史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2、万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第七医院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韩某1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顺平县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张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万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韩某1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134××××0923电话用户王某12016年5月2日22时许报警,称林江商厦西向发生交通事故,一辆雪弗兰(实为雪铁龙)撞了一辆摩托车,一辆自行车,现场有人受伤。156××××3374机主报同样警情,顺平县公安局于次日受理为行政案件。2、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5月2日22时30分许,其在永禄大街南侧的“排骨煲”饭店吃饭时听到声响,在门口看到一辆黑色轿车由东向西斜停在公路南侧,车头距离南侧绿化带两米的样子,一辆白色轿车由西向东斜停在公路南侧的机动车道内,白色轿车前边躺着一个男子,尾部躺着三名男子,都受伤了。一辆山地自行车倒在白色轿车前边,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绿化带的边上。其使用134××××0923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地点位于永禄大街“排骨煲”饭店门前的东西向城区道路上,路上有标志标线;120急救部门已到达;现场5人受伤,肇事车辆冀F×××××号小型轿车,冀F×××××号小型轿车,粉红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变速自行车均在现场;肇事司机冀F×××××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韩某1,冀F×××××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王某3均在现场,王某3、张某2、万某2、王某2、王某4均受伤;勘验过程中,扣留了肇事的机动车,并对韩某1、王某3抽血;绘制了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4、被告人韩某1供述,2016年5月2日晚其和葛某、韩某2、郝某、胡某、郑某等人一起吃饭时喝了啤酒,结束去非常烧烤,又喝了扎啤。22时左右,其和葛某去凤舞九天KTV二楼唱歌来,期间跟赵某电话联系,开着葛某的冀F×××××号小型轿车到蜀味老火锅店接她,赵某在凤舞九天玩了一会儿就要回去,让其送她回天赐龙都附近宿舍,其给葛某说用他的车出去送人,葛某没有说话,点了一下头。22时多其从凤舞九天KTV茶几上拿了车钥匙下楼领着赵某出去了。22时20分左右,其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载赵某(坐在副驾驶上)从商业街凤舞九天KTV出来,沿商业街向南行驶,到木兰街向东行驶,至顺兴路北关桥向北行驶,到永禄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排骨煲饭店门前,正在扭头和赵某说话,等转过头来,看见前边车道上有一辆轿车逆行开着大灯,其赶紧往右打方向,想从车右边绕过去,结果车的左前角和那辆车左侧撞在了一起,赶紧刹车,结果没刹住,车辆失控,就开过去了,将前边花池北侧站着的几个男的及一辆变速自行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了。其驾驶的车的前挡风玻璃当时就碎了,气囊都打开了,其刹住车和赵某下车,看见车前边有一个男的在地上躺着,脸上有血,在给他按心脏的时候救护车就来了,其跟边上的人就帮医生把他抬上了救护车。这时边上有人说其车后边还有人受伤,其看见还有两个受伤男子在地上躺着,又帮医生把他俩抬上了救护车;花池边上躺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变速自行车以及开始和其发生事故的辆黑色轿车停在机动车道上。事故地点在道路中心线南侧,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的左前角与对方黑色轿车的左侧接触后车辆失控,前机盖、前保险杠、前挡风玻璃和站在路边的人员和电动自行车、变速自行车发生接触。发生事故后其一直在现场,旁边的人报的警,还打了120电话。现场是原始现场。驾驶的冀F×××××号白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是同村葛某的,是分期付款买的,投有全险,年检正常。葛某知道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5、证人葛某证言,2016年5月2日晚上19时左右,其和韩某2、郝某、韩某1、小松等人在蒲金街能人居饭店吃饭,要了些啤酒。期间小松和韩某1就出去了,喝了一会儿,因感觉冷就搬到运通驾校屋内了,小松和韩某1回来后就在驾校内接着喝酒,其父葛占良、同村韩满常、一个姓郑的副校长喝白酒。结束后郝某、韩某1和其又去了唐尧文化园东侧非常烧烤喝了些扎啤,然后和郝某、韩某1、候楠、孟丽在蒲金街凤舞九天KTV唱歌。在KTV时感觉韩某1摸其裤兜了,其模糊记得把车钥匙和手机等物品放在茶几上了,唱歌喝酒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有了韩某1。22时多其和韩某1通电话,韩某1说驾驶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了,现场躺着好几个人。其才知道韩某1开着其轿车出去了,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小型轿车是一辆白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是冀F×××××,年检到2017年10月份,有全险,不清楚在哪家保险公司投的保,保险单在车上,车是分期付款买的,还没有还清贷款。其与韩某1是同村朋友,韩某1没有机动车驾驶证。6、证人郝某证言,2016年5月2日晚其和葛某、韩某2在能人居饭店吃饭,葛某的父亲还有另外两个人也在喝酒。韩某1和胡某后来的,和其三人一起喝酒。其与葛某、韩某2、韩某1、胡某五个人喝的啤酒,葛某的父亲还有另外两个人喝的白酒。此后,其与葛某、韩某1三个人又到了非常烧烤那里吃羊肉串,每人又喝了不到一瓶啤酒。吃完饭,一起到凤舞九天KTV唱歌。大约22时40分左右,韩某1给其打电话说,出交通事故了,让其过去一下。其到达事故现场看到韩某1驾驶的白色小型轿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在路的中间停着,白色轿车的后面头西尾东停着一辆黑色轿车,车的左侧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变速自行车倒在了公路上。韩立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是一辆白色的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所有人是葛某。7、证人赵某证言,2016年5月2日晚,韩某1开车到其工作的“蜀味火锅”饭店接其,一起到凤舞九天KTV玩。当时包房里有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呆了一会儿,其就让韩某1送其回家。大概22时20分左右,韩某1驾驶白色雪铁龙轿车载其,沿永禄大街由西向东走到“国美家电”东侧附近,韩某1跟其说话,其低头玩手机。突然,韩某1急刹车,并听见“砰”的一声响,车辆气囊打开了。其赶紧下车,看见车的前面不远处躺着两个人,还有一只鞋,一辆山地自行车倒在公路隔离带的北侧。其让旁边的人报警,韩某1过去扶着伤者。救护车就到了,将伤者拉到医院治疗。一个穿运动服的人跟交警说把他的车也撞了,其看到有一辆黑色的轿车,车头向西南车尾向东北,斜停在肇事车的后边公路上。后来其就回去了。8、被害人史某陈述,2016年5月2日晚上19时左右,其与王某4、万某2、张某2相约去顺平县永禄大街林江西侧的排骨煲饭店吃饭。吃完饭,王某4的父亲开了车过来接他,黑色轿车沿永禄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过来,把车停在公路黄线南侧隔离带北侧停下来,开着大灯,其推着电动自行车,万某2推着变速车,王某4、王某2、张某2步行出了路口到了南侧隔离带的紧北侧,轿车的东侧,王某4的父亲也下车了,这时其就感觉突然飞了起来,就像做梦,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公路上,并说快打110和120,这时有个人把其扶了起来,让其抱着万某2。印象中有现场有一辆白色轿车和王某4父亲的黑色轿车,电动自行车在其西侧。120车到了就把其送医院治疗了。9、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6年5月2日22时05分许,儿子王某4给其打电话说他的同学在永禄大街上喝多了,让其开车过去送他们一下,其驾驶冀F×××××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家出发驶出村后,沿兴农路向北,到木兰街向东行驶,到永平路向北行驶,到永禄大街向西行驶至排骨煲饭店门前,见王某4和他的四、五个同学在永禄大街路南排骨煲饭店门前的花池子边上站着,见其后就冲着其走,其就向左打方向,把车停在了他们跟前,关了远光灯,王某4的一同学推着一辆自行车,还有一个同学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其在车上打开后备箱想给他们装车子,刚从车上下来,关上车门,突然有一辆白色轿车从西边冲其这边开过来,将其撞懵。其清醒后看见在东边地上有四、五个孩子受伤了,都在地上躺着,一辆山地自行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花池子边上躺车,那辆白色轿车头朝东在东边停着,几分钟后120救护车将其几个人拉到了县医院。事故发生时其停在道路中心黄线南侧机动车道上,车头向西,车尾朝东停放,开的近光灯,没有开启双闪警示灯。其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年检了,在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有交强险。10、被害人王某4陈述,2016年5月2日下午,史某给其打电话说晚上在一起吃饭,并让其叫上张某2,16时左右,史某、万某2骑着一辆变速自行车,张某2骑着电动自行车找到其家中。万某2说去他们同学王某2亲属在顺平县永禄大街林江西侧路南刚开张的排骨煲饭店吃饭,去捧捧场,在那要了一些菜和啤酒,后来王某2也加了进来,吃完饭大约22时。当时都喝多了,史某说回家,其打电话让父亲王某3来接,然后去送史某,几人就在饭店门前路边等着,十几分钟后,见王某3开车沿永禄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过来,把车停在公路黄线南侧隔离带北侧的机动车道上,史某推着电动自行车,万某2推着变速自行车,其和王某2、张某2步行出路口到了道路南侧隔离带的紧北侧准备上车,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就晕过去了,等醒来后发现在医院病床上了。王某3驾驶的是一辆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是冀F×××××。当时停在公路中间黄线南侧,车头向西,开着大灯。11、证人王某2证言,2016年5月2日晚,其在排骨煲饭店干活,出去端菜的时候,发现同学万某2共四个人在一楼大厅东侧一张桌子上吃饭,21时许,饭店不忙了其就和万博豪他们坐在了一起吃饭,万某2他们要了几瓶啤酒。22时多点,万博豪他们吃完饭了,其就去外面送他们,在花池北边机动车道站着,过了3分钟,从东边过来一辆黑色轿车逆向停在了机动车道上,车开着大灯,从车上下来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推着一辆变速车准备把车装进后备箱的时候,从西边过来了一辆白色轿车和这辆黑色轿车相撞后,白色轿车就冲其开了过来,将其几个人撞晕了,等醒来后就发现在医院病床上了。12、证人郑某证言,2016年5月2日晚上其和韩满场、葛占良在运通驾校吃饭。当时韩某2和葛某等三个在能人居吃饭,当时外面很冷,他们三个就搬到了运通驾校餐厅跟其几个人一起吃,快吃完的时候,韩某1领着一个小伙子过一起吃饭。13、证人胡某证言,2016年5月2日下午其在西赵庄修车,17时30分左右,韩某1打电话让其到能人居饭店吃饭,18时左右韩某2拉着葛某和韩某1接上其去了能人居饭店,一会儿郝某也过去了,韩某1说出去接个人,其让韩某1将其捎到西赵庄去开其自己的车,韩某1就开着郝某的车将其拉走了。其回到能人居时韩某1已经回去了,运通驾校的一个姓郑的副校长也在,吃完饭后其开车拉着葛某、韩某1去兴阳宾馆开葛某的车,到兴阳宾馆葛某就下车了,韩某1跟着其走了,在车上韩某1说玩去,其说有事,韩某1又给葛某打电话,其把韩某1送到盛世华庭门口后就回家了,到了22时30分许,郝某给其打电话说韩某1在永禄大街上撞了五个人,让其去看看,其到现场看见有很多人。韩某1没有喝白酒,大概喝了三、四瓶啤酒。14、证人韩某2证言,2016年5月2日下午葛某到运通驾校办事,说晚上在一块待会儿。韩某1给葛某打电话让到村里去接他,接上他以后,又到西赵庄村接上在那里修车的胡某,就去了能人居饭店,把他们两个放到饭店到后其就接媳妇去了,回来后见葛某和郝某在那儿吃饭,三人吃了一会儿感觉外面很冷,就搬到了一旁运通驾校的餐厅跟郑某和韩满长、葛占良一起吃,快吃完的时候,胡某和韩某1赶到了,就接着喝,吃饭以后郑某送其回家的,胡某开着车拉着葛某和韩某1走的。第二天韩某1他妈对其说韩某1出了事故。当晚韩某1没有喝白酒,喝了二、三瓶啤酒。15、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顺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顺平县公安局先后扣留、扣押肇事的白色雪铁龙牌冀F×××××号小型轿车及黑色比亚迪牌冀F×××××号小型轿车。16、顺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冀F×××××号东风雪铁龙牌白色小型轿前牌照变形,右前侧保险杠、机盖、大灯受损,前左侧保险杠、机盖、大灯受损,左前轮轮毂盖脱落,前党风玻璃破碎;冀F×××××号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左侧大面积横向划痕,左后门有一横向豁口,左后轮轮毂变形;红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前车筐变形,右下侧有划痕;BATTLE变速自行车,红、黑、白相间,前轮变形,前车叉左侧断裂,后轮变形。17、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分别证明张某2、万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8、保定第七医院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2份,证实王某3乙醇含量为0mg/100ml;韩某1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0、尿检报告,证实韩某1尿检阴性。21、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韩某1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王某3驾驶人信息正常;白色雪铁龙牌冀F×××××号小型轿车状态正常,车主杨某;黑色比亚迪牌冀F×××××号小型轿车状态正常,车主王某3。2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韩某1负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王某3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23、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经过。24、韩某1(韩立状)、张某2、史某户籍证明信、万某2、王某3、赵某、王某1、王某4、王某2等人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实上述人员自然情况。25、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万某2因本案于2016年5月15日、张某2于2016年5月3日因本案死亡。26、顺平县腰山镇西新兴村村委会证明及万某2户籍情况、张某2户籍证明信,证实万某2及张某2家庭成员情况。27、白色雪铁龙牌冀F×××××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贰卷P149-150,黑色比亚迪牌冀F×××××号小型轿车交强险保险单,证实本案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1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虽当庭自愿认罪,但并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宣告刑确定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肖 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苑佳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