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美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刘建琼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琼,合肥美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琼,女,1976年9月19日生,合肥安然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宋家钢(系刘建琼丈夫),男,1975年12月29日生,合肥安然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干部,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波,男,1971年6月3日生,合肥安然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美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1010室。法定代表人:谢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琼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美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琼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上诉人刘建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陆文波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朱斌斌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