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旺达饲料有限公司与杨涛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旺达饲料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杨涛,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达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崇州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四川省旺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依法受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四川省旺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已经执行到位51800元。被执行人杨涛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达饲料有限公司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0)崇州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