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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袁庆海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袁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105号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庆海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袁庆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27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刑初29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邱振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