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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杨从玉与杨从巨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玉,杨从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杨从玉,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浦庄村杨郢队**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被执行人:杨从巨,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浦庄村杨郢队**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70********。本院执行杨从玉与杨从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8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从巨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拘留杨从巨15日仍未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9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