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杨从玉与杨从巨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玉,杨从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杨从玉,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浦庄村杨郢队**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被执行人:杨从巨,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浦庄村杨郢队**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70********。本院执行杨从玉与杨从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8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从巨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拘留杨从巨15日仍未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9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