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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章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章有,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章有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章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章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社旗县社舞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下洼乡观音堂路段时,与躺在路边的李某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章有驾车逃逸,被群众拦回现场。经检测,王章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62mg/100ml。2015年11月8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章有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成无责任。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章有与被害人李某成在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王章有赔偿李某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章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章有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成的陈述,证人王某、郭某1、郭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章有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醇鉴定报告,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章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章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章有能够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章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3000元下余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平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运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