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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弓宴荣与王云山、木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宴荣,王云山,木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835号原告弓宴荣,女,1953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高中文化。被告王云山,出生年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木日根,出生年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宴荣诉被告王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弓宴荣于二0一六年十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弓宴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弓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敏负担。审判员  白玉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