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弓宴荣与王云山、木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宴荣,王云山,木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835号原告弓宴荣,女,1953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高中文化。被告王云山,出生年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木日根,出生年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宴荣诉被告王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弓宴荣于二0一六年十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弓宴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弓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敏负担。审判员 白玉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