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桂欣与王永林、赵彦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欣,王永林,赵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胡桂欣,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永林,工人。被执行人赵彦忠,工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桂欣于2016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夏飞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胥少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