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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韦静玲与韦志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静玲,韦志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静玲。被执行人韦志办。申请执行人韦静玲与被执行人韦志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志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34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韦静玲偿还债务本金34436元及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7.5元,执行费5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得款5000元,并已裁定从2016年10月份起,每月扣划韦志办在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到本院偿还本案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634号案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韦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