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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祝光与卜祥宾、朱红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光,卜祥宾,朱红利,张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祝光,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滑县。被执行人:卜祥宾,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滑县。被执行人:朱红利,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滑县人。被执行人张东升,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祝光申请执行卜祥宾、朱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卜祥宾、朱红利于2014年6月23日之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卜祥宾、朱红利、张东升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卜祥宾等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祝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滑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