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金锋塑钢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金锋塑钢门窗厂,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异28号异议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喻建刚,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项目安检员兼副经理,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望安,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金锋塑钢门窗厂。法定代表人殳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莉,女,汉族,。(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殳源,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法定代理人马国文,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金锋塑钢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湘0304执10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向异议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以被执行人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在异议人初无任何到期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撤销(2016)湘0304执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金锋塑钢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振兴装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异议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异议所涉执行案件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此协议履行,异议所涉争议已不存在,异议案件无继续审查之必要,异议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人民陪审员 刘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