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雪伟与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东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伟,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东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464号原告:崔雪伟,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营业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商业城第一街东立面5号。法定代表人:柳俊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东生,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崔雪伟与被告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东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