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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雪伟与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东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伟,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东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464号原告:崔雪伟,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营业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商业城第一街东立面5号。法定代表人:柳俊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东生,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崔雪伟与被告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东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