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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18812-9。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本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振友,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段郢乡段郢村张吴岗128号,身份证号342127196302195812。本院在执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振友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8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