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执行人:陈某,女,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执行人:盖某某,男,住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陈某、盖某某民间借贷[(2015)喀平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盖某某下落不明,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平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郭佳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