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执行人:陈某,女,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执行人:盖某某,男,住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陈某、盖某某民间借贷[(2015)喀平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盖某某下落不明,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平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郭佳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