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迷秀、张开伟等与陈文峰、谷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迷秀,张开伟,陈文峰,谷高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0416号原告张迷秀,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张开伟,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峰,男,汉族,成年人。被告谷高杰,男,汉族,成年人。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97543133B.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负责人吴艳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伟,该公司员工,关于原告张迷秀、张开伟诉被告陈文峰、谷高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迷秀、张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迷秀、张开伟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一六年十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冯培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