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行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武志芬、邱松婉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芬,邱松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行初541号起诉人武志芬,女,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起诉人邱松婉,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武志芬、邱松婉的起诉状,其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共计提出13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现起诉人虽提出13项诉请,但不符合具体诉讼请求的明确规定,经本院释明要求补正,起诉人仍未予更正,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志芬、邱松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