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建酩、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王建酩,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679号原告: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人和路。法定代表人:席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保,男,该公司业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丝雨,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酩,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帆,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王东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继军,男,该公司行政法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威路灯公司)与被告王建酩、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宝德威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