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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洪秀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洪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刑终378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洪秀,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基本情况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振科、江俊涛,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洪秀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2016)粤2071刑初16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洪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尹某现金人民币1302100元。原审被告人马洪秀不服,以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上诉意见,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洪秀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刑初16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绍庄审判员  易朝晖审判员  林慧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凯文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