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建斌与刘俊伟、阿克苏市联合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斌,刘俊伟,阿克苏市联合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01民初4257号原告:张建斌,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洪波,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伟,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王琴,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苏市联合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汪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负责人:侯卫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民,该分公司法务部主任。原告张建斌与被告刘俊伟、被告阿克苏市联合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建斌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俊伟、被告阿克苏市联合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6539元,减半收取计3269元,由原告张建斌承担。代理审判员牛复云二0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