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明与赵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赵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志红,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赵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志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