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玲、陈征与被执行人许怀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陈征,许怀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883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陈征,男,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系陈征母亲),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许怀北,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陈征与被执行人许怀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苏0381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多次前往传唤上述被执行人并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均未查找到本人。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许先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