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执字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魏少云等与曾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少云,曾斌,曾卫红,曾军,张欢,胡自然,凌云志,娄底市湘中文武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字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少云,男。被执行人曾斌,男。被执行人曾卫红,女。被执行人曾军,男。被执行人张欢,女。被执行人胡自然,男。被执行人凌云志,男。被执行人娄底市湘中文武职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高溪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斌,系该学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魏少云与被执行人曾斌、曾卫红、曾军、张欢、胡自然、凌云志、娄底市湘中文武职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曾斌、曾卫红、曾军、张欢、胡自然、凌云志、娄底市湘中文武职业学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案件的久执不结,征得申请执行人魏少云的同意,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魏少云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魏少云与被执行人曾斌、曾卫红、曾军、张欢、胡自然、凌云志、娄底市湘中文武职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唐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