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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志刚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刚,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230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刚。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志刚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4012.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