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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鑫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太平渔业公司、江苏太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鑫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太平渔业公司,江苏太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鑫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端木海角,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太平渔业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华,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太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孙家排,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代表人陈立亮,村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鑫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太平渔业公司、江苏太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海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鑫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强执行员 薛云海执行员 赵斯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