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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宏伟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宏伟,曾用名刘亚武,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宏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刘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被告人刘宏伟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容留刘丽艳吸食毒品(冰毒)二次。2.2016年1月,被告人刘宏伟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容留刘丽艳吸食毒品(冰毒)二次。综上,被告人刘宏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四次。2016年1月7日,刘宏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宏伟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证人刘丽艳的证言,刘宏伟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刘宏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宏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