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锡平与周振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平,周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354号申请人执行人张锡平,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振海,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