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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507号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河南丰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周海洋等六人,其他,住所地许昌县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周海洋等六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