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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美玲与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玲,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美玲。被执行人: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玲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孔维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