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尚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3民初2512号原告赵xx,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尚xx,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原告赵xx诉被告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被告尚xx多次向原告赵xx借款,共计19万元,并出具借条五份。被告一直未清偿过。被告尚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称愿意向原告偿还19万元,但是现在自己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故原、被告之间具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1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尚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