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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程世波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波,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兴一,王玉彬,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95号原告:程世波,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存,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里,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兴一,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玉彬,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周玉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程世波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彬、史兴一、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6)吉0102民初492号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6)吉0102民初492号案件合并审理。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