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058号原告:闫某。法定代理人:闫焦,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李曼,女,25岁,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