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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058号原告:闫某。法定代理人:闫焦,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李曼,女,25岁,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