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凉山金叶废弃烟草集中销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金叶废弃烟草集中销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凉山金叶废弃烟草集中销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红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绍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兵,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凉山金叶废弃烟草集中销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兵已经将申请执行的案款人民币34978元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林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罗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