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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杨成、李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杨成,李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勇,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杨成,住龙港区。被执行人李树杰,住龙港区海月路***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杨成、李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成、李树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8,0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1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