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金玉与吴明伟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吴明伟,李新荣,潍坊众赢经贸有限公司,青州市众泰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116号申请人金玉,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吴明伟,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荣,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潍坊众赢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02054-5。法定代表人李新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众泰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179122-9法定代表人吴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1民特9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