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执行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9执89号申请执行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宝代表人张秋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杨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财产所得款项8534066元(已扣除评估费用、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给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