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漳州毅胜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厦门鸿运翔包装有限公司、张新兴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毅胜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鸿运翔包装有限公司,张新兴,张新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漳州毅胜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志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鸿运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城内社244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兴,经理。被执行人张新兴。被执行人张新疆。申请执行人漳州毅胜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鸿运翔包装有限公司、张新兴、张新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鸿运翔包装有限公司、张新兴、张新疆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