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章吉与岳凤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岳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现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房屋补偿款5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