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褚福强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褚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通齐街法定代表人李佳楠。被执行人褚福强,男,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褚福强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督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江县顺源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督8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功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