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执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山东涧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张智、张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涧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智,张辉,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执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涧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智。被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黄云。申请执行人山东涧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智、张辉、黄云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烟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智、张辉、黄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智、张辉、黄云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烟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