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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绪功与冯开洞、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功,冯开洞,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852号原告:刘绪功,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冯开洞,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长青乡黄山村黄山。被告: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大市场E1栋一单元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绪功诉被告冯开洞、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绪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