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1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建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693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龚檐玲,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参与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龙雪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建玲,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建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建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