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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清芹与吕守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芹,吕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芹被执行人:吕守利王清芹与吕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二鸭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守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清芹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王清芹欠款本息共计15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守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王宝洪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守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清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宝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清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宏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