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王超、王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王超,王珍珍,王金科,王梅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中大街6号。负责人:王海茹,该支行行长。被告:王超,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王珍珍,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王金科,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王梅云,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被告王超、王珍珍、王金科、王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