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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陕西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杨某甲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陕西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杨某甲,周某,石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304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XX工业园有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横国用2012第00**号,被执行人杨某甲在XX工业园区白界乡当庄村有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横国用(2013)第0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XX工业园(横山县新开沟村)土地一块,土地证号:横国用2012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杨某甲名下的位于XX工业园区白界乡当庄村土地一块,土地证号为横国用(2013)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该财产进行处分,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治平代理审判员 :潘玉林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